本协会于1984年经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批准,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成立,本协会是由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和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建筑防水材料行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和防水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2015年,本协会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2021年,本协会被民政部授予“5A级全国性社会组织”。
荣誉信息
荣誉名称:先进集体(连续五年)
荣誉授予机构: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荣誉授予日期:2018年2月(连续五年)
荣誉名称:推进产业政策工作先进行业协会
荣誉授予机构: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荣誉授予日期:2017年8月16日
荣誉名称:5A级社会组织
荣誉授予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荣誉授予日期:2021年
有效期:2021年—2026年
荣誉名称:“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荣誉授予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荣誉授予日期:2015年12月
荣誉名称:2015年建材行业标准创新奖(JC/T2046—2011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成套生产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三等奖
荣誉授予机构: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荣誉授予日期:2015年8月
荣誉名称:2015年度建材行业标准化创新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荣誉授予机构: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荣誉授予日期:2015年8月
荣誉名称:2014年度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系统争取国家政策(资金)表彰单位
荣誉授予机构: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荣誉授予日期:2015年2月
荣誉名称:全国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
荣誉授予机构: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荣誉授予日期:2011年10月
荣誉名称:2011年度全国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
荣誉授予机构: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荣誉授予日期:2011年10月
荣誉名称:全国建材行业先进协会
荣誉授予机构:中国建筑材料协会
荣誉授予日期:2007年6月
荣誉名称: 先进基层党组织
荣誉授予机构: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党委
荣誉授予日期:2006年6月
荣誉名称:2019-2021年度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
荣誉授予机构: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党委
荣誉授予日期:2021年6月
荣誉名称: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
荣誉授予机构: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荣誉授予日期:2021年6月
协会职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本行业发展中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情况、要求和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组织对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及统计资料的调查、分析、研究,为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提供依据,并参与有关活动。
组织本行业产需衔接,推动技术、经济协作;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培育防水市场。
搜集、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编印会刊、资料和书籍;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科研成果和产品的鉴定、评审;推荐名优特新产品兼指导施工应用。
组织人才、技术和职业培训和岗位培训。
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组织或参与制定修订技术、管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程,并组织宣传贯彻实施。
开展行检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
接受政府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Building Waterproof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W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和社会组织以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为建筑防水行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建筑防水行业和防水事业的健康发展;组织会员开展慈善活动,促进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探讨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随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要求和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自律;
(二)根据授权组织对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统计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分析,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立法等提供依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会员企业或有关单位委托,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技术等项目进行评估,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诊断和咨询;
(四)参与制修订本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并组织贯彻实施;接受政府或企业专项委托,出具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报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五)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六)搜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根据规定编印会刊、会讯、专题资料和书籍,开办网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举办展览展示和经济技术研讨会、交流会,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会员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七)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为会员企业培养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
(八)加强同国外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与交流,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协作活动;在会员企业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行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维护产业合法权益;
(九)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相关的扶贫、济困、扶老、环境保护等慈善和公益活动,向会员普及慈善理念,践行行业的社会责任,促进国家慈善事业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成立的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防水工程设计施工、防水装备制造、经销物流、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上下游产业链及关联原辅材料制造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和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五)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防水工程设计施工、防水装备制造、经销物流、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上下游产业链及关联原辅材料制造服务等领域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六)愿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劝告无效,视为自动退会。当会员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有对行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协会重大业务活动,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的,经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批,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职权、会议程序、表决程序等内容与会员代表大会无异。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承接政府的职能转移,购买服务、依法申请相关税收、政策的优惠;
(十一)决定资产依法的保值增值,以及其他重大的资产处置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调整事项。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为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其中1名为职工监事,由本团体秘书处在职员工内部产生。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监督本团体对外交流工作;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本团体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2020年12月7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于2020年12月7日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