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范对防水提出了相关要求,在防水工程设计工作年限上,要求屋面防水工程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室内防水工程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地下防水工程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建筑结构设计年限(50年)。这一要求与GB 55030—2022《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一致。
卫生间防水和防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卫生间地面应设防水层和地漏,且应有坡向地漏的排水坡,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2)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2.00m,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剩余墙面和顶棚应做防潮层或采取防潮措施;3)洗面器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20m。4)除本条第2、3款外的卫生间其他部位墙面、地面防水的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0.25m。
据住建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新规范结合我国近年来住宅项目建设实践,在对现行住宅标准实施情况评估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提出了住宅项目的底线要求,将更加有力支撑城镇住宅高质量发展。以下为公告全文,为方便广大读者阅读,有关防水工程的要求用红线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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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住宅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8-2025,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一、《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第4.0.1条。
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3、6.7.1、6.9.1、6.9.6、6.10.1、6.10.4、7.1.1、7.1.3、7.2.1、7.3.2、8.1.1、8.1.2、8.1.3、8.1.4(1、3、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3、8.3.6、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款)。
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4.2.1、4.2.2、4.2.5条。
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第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条。
五、《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2010第1.0.3、3.0.1条。
六、《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4.3.2、8.4.3、10.1.1、10.1.2条。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2015第3.0.4、3.0.7条。
八、《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2013第4.1.1、4.2.1条。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3月13日
《住宅项目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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