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事项
(一)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团体标准内容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三)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规定。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检查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如果低于,则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
(二)团体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检查制定的团体标准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重点检查团体标准的标准化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别;属于淘汰类别的,则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
(三)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未按照上述规则编号的,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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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八)《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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