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以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名义参与各类活动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相关合作方,协会秘书处各部门、分支机构:
根据中社部、民政部和住建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外合作行为,维护协会品牌公信力与行业形象,防范违规挂名、虚假合作、借协会名义牟利等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协会章程,现就以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名义主办、协办、支持、参与、指导开展各类活动的有关要求,通知明确如下:
一、严格履行合作职责,严禁违规挂名牟利
协会及协会分支机构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名义,与外部组织、企业、机构合作开展包括但不限于论坛、展会、大赛、培训、研讨、调研等各类行业活动,必须切实履行对应职责,全程加强活动组织、内容审核、流程管控、风险防范等全流程管理,确保活动合规有序、贴合行业发展需求,切实服务防水行业高质量发展。
严禁协会任何部门、分支机构、个人以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名义,仅挂名不履职、仅参与不管理,更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收取费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所有合作活动必须坚持行业服务导向,杜绝违规营利、虚假宣传、误导行业等行为。
二、严禁擅自使用协会名义,强化合规使用管理
未经协会正式许可,任何企业、社会组织、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在活动宣传、文件印发、现场布置、媒体推广等环节,擅自将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列为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参与单位等,不得擅自使用协会名称、LOGO及相关标识开展活动筹备与推广。
对于违规擅自使用、冒用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的,协会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以维护行业秩序与协会合法权益。
三、规范合作审批流程,严格执行集体决策
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拟作为各类活动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参与合作的,必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协会秘书处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正式开展合作。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决定以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名义参与外部活动合作,不得私自对外承诺合作意向、签署合作协议。
合作事项审批通过后,由协会指定责任部门或个人对接落实,全程跟踪管理活动进展,做好资料归档与复盘总结,确保合作事项合规落地、取得实效。
四、强化责任落实,从严监督管理
协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要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梳理现有合作事项,规范后续合作流程;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合作方要自觉遵守协会管理规定,共同抵制违规挂名、擅自使用协会名义等行为。
协会将加强内部监督与外部核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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